(四)质量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有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生产水平较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同类作物平均水平;
(六)示范带动。具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区,具备开展热作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示范园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示范园创建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认定申请书》(见附件3),报本省(区)农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示范园经农业部审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农业部授予“农业部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上优先支持示范园建设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园实行动态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园”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三)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示范园业务、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设主体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由省(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农业部确定后,取消其“示范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被取消“示范园”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申请书
示范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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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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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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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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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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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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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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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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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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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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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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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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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园基本情况
| 作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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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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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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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面积产量(吨/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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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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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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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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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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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农业主管
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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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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