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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质量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有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生产水平较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同类作物平均水平;
  (六)示范带动。具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区,具备开展热作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示范园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示范园创建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认定申请书》(见附件3),报本省(区)农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示范园经农业部审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农业部授予“农业部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上优先支持示范园建设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园实行动态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园”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三)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示范园业务、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设主体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由省(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农业部确定后,取消其“示范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被取消“示范园”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申请书

示范园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示范园详细地址

 

邮编

 

E-mail

 

申请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编

 

E-mail

 

示范园基本情况

 

作物名称

 

面积(亩)

 

总产量(吨)

 

单位面积产量(吨/亩)

 

基础设施

 

 

 

 

 

 

 

 

技术队伍

 

 

 

 

 

 

 

 

申请单位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省(区)农业主管

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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