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农业(农垦、热作,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示范园创建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区)示范园建设规划;
(二)编制本省(区)年度实施方案;
(三)组织示范园创建的申报和审核;
(四)组织示范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
(五)负责本省(区)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六)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工作;
(七)协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示范园创建单位承担本园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规范;
(二)推广优良品种;
(三)集成应用先进实用技术;
(四)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生产;
(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示范园创建
第八条 示范园创建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拥有长期合法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三)位于热作优势区域内;
(四)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五)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原则上天然橡胶2000亩以上,香蕉、木薯、菠萝、澳洲坚果500亩以上,荔枝、龙眼、芒果、咖啡400亩以上,其他热作200亩以上)。
第九条 示范园创建申报程序。
(一)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申请书》(附件2),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本省(区)农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名单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审定后公布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
第四章 示范园认定
第十条 示范园认定条件。
(一)农业部公布的示范园创建单位;
(二)技术规范。具有至少2名中级职称(含)以上科技人员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科研、教学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实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有本园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三)制度健全。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生产管理、物资管理、投入品记录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购销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