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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垦[2010]64号)


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福建、四川、贵州、湖南省(区)农业厅,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为规范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推动示范园建设,发挥示范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进热作生产标准化,我部制定《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

  2.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申请书

  3.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认定申请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管理,推动示范园建设,发挥示范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进热作生产标准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是指在热作种植优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起示范带动作用,经农业部认定公布的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包括橡胶、木薯、香蕉、荔枝、龙眼、芒果、咖啡、澳洲坚果等作物。
  第三条 示范园创建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园创建由农业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示范园创建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示范园建设规划;
  (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
  (三)组织示范园创建的申报和审定;
  (四)发布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
  (五)组织示范园申报与认定;
  (六)公布示范园名单;
  (七)负责全国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八)组建专家组,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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