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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鉴定评审机构留存,一份返回申请单位。
  注:“鉴定项目编号”对新申请设计的,按照《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填写;对只进行节能审查的,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上的“鉴定项目编号”。

  附件3: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

  报告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制造许可级别

 

鉴定项目编号

 

设计属性

□新设计,□修改设计

审查属性

□审查,□备案

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种类

□蒸汽炉,□热水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其他

锅炉型号

 

总图号

 

额定出力(t/h)或(MW)

 

额定出口压力(MPa)

 

设计热效率(%)

 

稳定工况范围 (%)

        

锅炉给水(回水)温度(℃)

 

额定出口温度(℃)

 

设计燃料种类

 

燃烧方式

 

燃料低位发热量不低于(MJ/Kg) 

        

燃烧机型号

 

   鉴定结论意见:

  

经对本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节能要求。

  

审查人员:

 

(鉴定机构审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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