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全面推进我国青少年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为广大青少年创造多样化的健身锻炼平台,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系统化、整体推进的轨道上来,形成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及其他青少年体育组织相辅相成、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从而把青少年体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国家体育总局决定,2012年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在全国资助创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创建“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工作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开展第一批“营地”创建工作以来,全国各地的“营地”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强包括硬件设施、管理团队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营地”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形式与内容,有效地推动了新时期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发展。有条件进行“营地”创建的省(区、市)应在认真总结前七批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营地建设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申报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推荐业已初建成型、最有特点和条件最为成熟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开展“营地”创建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体育观”,自觉打破部门界限,主动加强与教育、文化、共青团、旅游、园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创建原则,充分发挥现有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的资源优势,通过积极整合资源,科学合理地选择“营地”创建地点和“营地”规模,并形成“营地”长远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申报“营地”创建的省(区、市)必须保证匹配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不能做出经费预算计划的省(区、市),不得申报创建“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