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1993年10月19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3〕10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评价设备固定资产遭受火灾后的烧损率,计算其火灾损失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固定资产,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
第三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是指其在火灾中被火烧、烟熏、砸摔和灭火过程中因破拆、水渍等原因造成外观、使用功能和精度和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第四条 评价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应当根据设备归属单位的设备固定资产帐目,以台、套、只、个、座、架、条、节、辆等作为评价单位。
第五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分类及计算
(一)轻微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下,按10%计算;
(二)一般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上,40%以下,按40%计算;
(三)严重烧损:烧损率为40%以上,70%以下,按70%计算;
(四)全部烧损:烧损率为70%以上,按100%计算。
本条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六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一)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轻微烧损计算: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相当于小修的修理手段,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或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二)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烧损率按一般烧损计算: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需要通过相当于项修的修理手段,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三)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严重烧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