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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

  四、公安机关的海上缉私任务一律由边防部门依法执行;陆上缉私由刑侦部门负责。边防部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不准参加地方部门组织的海上缉私行动。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不准出海缉私。任何部门不准随意调动使用武警内卫部队参与缉私;如确实需要内卫部队参加的,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批准。
  五、负有海上缉私任务的公安边防部门的船艇要列入编制,船名、船号报公安部边防局备案。不准租、借地方船艇和“三无”铁壳船出海缉私。
  六、不准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域缉私。遇有特殊情况需跨越的,应经公安厅(局)同意并立即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如发现走私船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已被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查获,追缉船应立即退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海域,不得再行追缉和检查。
  七、对在我领海内正常航线上行驶的中、外籍船,在没有准确掌握其走私情报时,不准追逐、拦截、检查。对在我领海内偏离正常航线的外籍船,可以实施检查,没有发现走私活动证据的,指出错误后放行。对获取的外籍船走私活动情报,要认真分析、判断其可靠程度,切勿盲目采取行动。对涉嫌走私的外籍船,可跟踪监视,相机查缉。查扣走私的外籍船只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必须按法律程序办案,必须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才能扣留审查;情节紧急来不及事先请示的,要边请示,边查扣,并及时将外籍船只走私活动情况报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同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八、对在我领海内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后逃往公海的走私船实施紧追权时,要掌握其准确的走私证据,要不间断地对目标进行拍照、录像。紧追时不准进入其他国家和台湾、香港控制的海域。
  九、不准以罚代刑,不准徇私舞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十、执行缉私任务的干警,要按规定着装,佩带执勤标志,在实施检查时要出示证件,文明执勤;要严格执行使用武器的规定,不准随意鸣枪示警。
  十一、对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核查的情况,上报走私案件的审理情况,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办理,不得敷衍搪塞、拖延、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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