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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
 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9月,为配合全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公安部发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作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补充形式和临时应急措施,为便利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发证部门管理不严,甚至违反规定,随意签发“人情证”、“异地证”,以致在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收费、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同时,临时身份证制作工艺简单、防伪造性能较差,使用范围偏宽和有效期限过长,印刷、制作、使用和查验上也存在一定漏洞,造成一些地方伪造、变造和买卖临时身份证等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上述问题的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常实施。为加强管理,堵塞工作漏洞,现就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手续,加强证卡印刷管理,控制发放、使用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制作由县、市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负责。临时身份证证卡的印刷,一律由公安厅、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承担。临时身份证的发放、使用范围,仅限于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补领的人员,用于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除办理这些特定的权益事务急需证明本人身份的以外,一律不再签发临时身份证。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申领临时身份证,仍按《暂行规定》办理,使用范围可由各地自定,但亦应从严掌握。
  二、改进临时身份证制发工作。临时身份证式样、规格不变。为加强防伪,便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查验、核查,新制发的临时身份证一律使用加密塑封套,并在证件背面(登记项目面)右上角加贴全息胶片标志。各地公安机关应向有关部门介绍证件防伪加密常识及查验、检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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