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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经济诈骗犯罪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不得插手企业之间的经济、债务纠纷,不得参与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五、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继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协助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和要害部位,更须加强工作,确保安全。对亏损、破产、被兼并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和有关方面组织专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被盗、被破坏。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等,应按《条例》原则,由企业自行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研究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做好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新路子。
  六、认真防止和纠正对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和检查评比过多过滥的现象。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职工组成的治安联防队,要逐步调整任务,转变为以维护厂区周围安全为主。
  七、对于原属城镇集体户口的职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后,只要本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除在服刑和劳教期间保留职工身份或企业自愿录用者外,不得强令企业安排就业。
  八、对于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和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行业的管理、检查和审批,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积极提供服务。对旅店住客普遍进行检查和查验结婚证的做法应即废止。
  九、对于国务院授权公安机关实行行业管理的保安、消防等公共安全产品,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对产品的检测和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和宏观管理。凡品种、质量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要允许平等竞争,不准垄断和封锁。
  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清理整顿企业公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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