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指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出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是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前一段时间,各级公安机关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文件)精神,在支持和保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在1992年12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又进行了研究。为了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要求搞好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结合学习十四大文件,认真学习
《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宣讲,还可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专家、企业领导干部给公安干警上课、辅导,使广大干警都了解
《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的内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自觉地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积极维护和整顿厂矿企业周边的治安秩序,坚决制止和打击哄抢、盗窃企业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三、密切注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因利益格局调整而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内,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和防范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行凶伤人、制造事故、破坏生产、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认真地依法查处。对企业领导人和职工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案件或要求保护的,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妥善处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干部职工中因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等问题发生的纠纷、矛盾及其他属于厂规厂纪解决的问题,应由企业党政领导处理,公安机关不要轻易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