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关于开展公安干警人身保险的通知
(公通字〔199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厦门、大连、珠海、本溪人寿公司:
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大职责。广大公安干警处在与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第一线,随时存在伤亡的可能。近年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公安干警投保了执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的还投保了简易人身、福寿安康等险种,这对稳定公安队伍,激励广大公安干警献身公安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切实解除公安干警的后顾之忧,增强险种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推动全国公安干警保险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出发,积极合作,努力做好公安干警人身保险工作。
二、根据公安干警的工作性质和特殊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项推出“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并将条款样本(附后)下发。该险种在保险责任、费率、给付方式等方面对公安干警给予特别优惠。各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参照此条款样本,本着“为公安干警服务,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条款,尽快开展此项工作。
三、公安干警人身保险工作可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办理或由市、县公安机关分级投保的方式。各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保险宣传、组织投保、代收保险费等项工作,保险公司负责签单、内务管理、理赔等项工作。
四、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的确定等方面不做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保险分公司可根据条款参考样本,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商定。
五、保险费原则上由投保单位统一支付,各地在筹集保险费时可采取多渠道、多要途径的集资方式,如单位支付全部保险费确有困难,可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