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级司法厅(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办事处驻在地的市司法局进行管理。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经常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
《操作规程》第
六条规定,监督检查在华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业务活动,需持司法部制发的,并由办事处驻在地省一级司法厅(局)加盖公章的《管理外国律师专用工作证》,持此证者可依照
《暂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持证人员调离管理外国律师工作岗位的,须收回专用工作证。
(三)根据
《暂行规定》,司法部律师司在华外国律师管理处和省一级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将就以下事项对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进行检查、监督:
1.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是否聘用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的人员;
2.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是否超越
《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之规定;
3.审查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度工作报告;
4.其他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报告。
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须在每注册年度结束前45天向驻在地的司法厅(局)报送该年度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经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财务报告,汇报办事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办事处纳税报表;
3.办事处人员变动情况,包括首席代表、在华常驻人员、中方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
4.办事处业务活动情况;
5.办事处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的情况;
6.办事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情况,是否有违纪违法现象。
年度工作报告须用中文书写,一式三份。
省一级司法厅(局)根据
《暂行规定》对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价。司法厅(局)将年度工作报告两份及书面审查意见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审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一份,作为其进行年度注册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