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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审批、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具体规定

  凡是外国律师机构要求在我国从事以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只能以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名义出现。
  对于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外国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咨询公司、商务公司等,如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并被批准设立驻华办事处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向有关部门注销其原成立的咨询公司、商务公司。如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未被批准成立驻华办事处,则其咨询公司不得再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从事法律服务的咨询公司或商务公司的外国及港澳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时,应作出申请得到批准即注销其咨询公司或商务公司的书面保证。
  五、关于审查、批准。
  (一)司法部律师司在华外国律师管理处在接到处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后,将分两步审查。
  首先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1.材料齐全的,将进行再审;
  2.材料有缺漏的,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待材料齐全后,予以再审;
  3.如果申请设立办事处的城市不在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之列,或者申请在两个或两上以上试点城市设立办事处,则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改,申请人确定在一个试点城市申请设立办事处后,予以再审。
  再审在六十天内进行,主要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完全符合规定的要求;
  2.该律师事务所是否有相当的实力和业务能力,确实能够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作用;
  3.该律师事务所对我国是否一贯友好。
  (二)司法部在进行再审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单,并通知办事处驻在地的省一级司法厅(局)。
  司法部同时把已获准开设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单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七天内,应向办事处驻在地省一级司法厅(局)上报办事处办公场所的租约副本一份、登记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二份,办事处首席代表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并填写《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登记表》两份,其中一份由司法厅(局)转交司法部律师司备案。
  六、关于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对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进行管理,具体由律师司负责。
  司法部授权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地的省一级司法厅(局)对办事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具体管理、监督职责由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律师管理处要有一名处长分管此项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干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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