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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审批、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具体规定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
  《操作规程》三条所指“材料齐全”是指:
  (一)申请材料必须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均为正式文本,其中副本上需注有“副本”字样,如副本为复印件,则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申请材料必须包括《暂行规定》八条规定的六个部分,即:
  1.申请书(由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1)机构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名称、拟设办事处名称;
  (2)设立办事处的理由;
  (3)该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总部所在地地址、该律师事务所的历史及规模、已设国外办事处的情况、主要擅长的业务;
  (4)办事处首席代表及其他成员的简历;
  (5)业务范围:根据《暂行规定》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进行业务活动;
  (6)驻在地点、期限:办事处拟设城市名,期限一般为五年。
  2.该律师事务所所属主管机关或组织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和推荐信:主管机关或组织是指法院或律师协会如所属国主管机关不对律师事务所出具开业证明的,则应出具该所律师合法执业的证明材料。
  3.该律师事务所委任办事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书应由该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律师事务所签署。
  4.派驻办事处律师的资格证书(副本):是指所属国授予的合法的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5.表明遵守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保证:保证书由该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律师事务所签署。
  6.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国内设立办事机构的法律或文件。
  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材料须附中文译件;其中合法开业证书和推荐信、授权书、律师资格证书须经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关于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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