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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法学会不能开展有偿法律服务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方法学会不能开展有偿法律服务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 司发函〔1991〕2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一九九一年五月七日《关于地方法学会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活动问题的请示》(桂司律字〔1991〕第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以及管理,仍按(89)司发办字117号文《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司发〔199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执行。对地方法学会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清理整顿的管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清理整顿中已被通知停业或已经撤销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能保留,更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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