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国家补贴收入的,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
6、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被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所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予调整。
五、关于国家对部分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后,企业所收到返还税款的财务处理问题
新税制实施以后,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各项税收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国家为扶持企业发展而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各项税款,无论是财政部门直接返还的还是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返还的,企业在收到返还税款后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返还税款按规定用于经济建设的,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其中,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待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实际耗用的部分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2、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3、按规定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4、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返还税款,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六、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1、不论企业的外币资产帐户(包括应收外汇帐款和现汇存款)还是外币负债帐户,期末(月末、年末)一律按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新折合的金额与期初帐面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企业损益,其中,汇兑净损失数额较大、一次处理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期处理;汇兑净收益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一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中长期信代出口项下和边境易货贸易的应收外汇帐款的汇兑净收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二至三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
2、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逾期三年仍然没有收回又未获批准作环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不予计算汇兑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