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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
 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94)财会字第1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和会计改革后的新情况,我部制定了《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

        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会计改革的新情况,现就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和解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并使其相对稳定,以保证会计核算制度贯彻实施的需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将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转发所属机构和企业执行,同时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特有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各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包括只限于所属企业执行或同时要求地方企业执行的规定或办法。均须报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各地方制定的由地方企业执行的补充规定和具体核算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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