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包括:
1、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
2、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
3、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上年的净亏损剔除不合理开支,加减国家最新规定的政策性增亏或减亏因素后确定。储备国家特种物资的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的,不单独核算亏损补贴。
第六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数量标准,按国家指定生产经营商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储存量、经营量以及其它指标核定。
第七条 由于和平、经营的商品不同,各地区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核定的补贴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财政部门对基层企业,则应依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经营业务特点,分类核定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的方法
第八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核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省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或者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核定,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对下逐级核定。
第十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中央财政管理或企业亏损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补贴方法由中央财政核定。
第十一条 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每月按规定及时拨补;不宜按月拨补的,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季、半年或年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