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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下发《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94)财商字第143号 1994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财政补贴方法,根据《条例》二十八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范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政补贴办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实现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特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实现政策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不能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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