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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

  (b)在完成本章第33.87条(f)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2)每型发动机可以有超出本条(a)(2)允许的损伤,包括某些不适合于进一步使用的发动机零件或部件。当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时,申请人必须通过分析、试验,证明发动机的结构完整性得到了保持;
  (c)代替本条(b)的符合性,可以在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上进行本规定第33.87(b)、(c)、(d)或(e)规定的持久试验,接着进行第33.87(f)规定的试验,但中间不进行分解和检查。在完成第33.87(f)的持久试验后,发动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94条 叶片包容性和转子不平衡试验
  (a)除了本条(b)款规定外,除非在下列每一事故后发动机损坏的结果导致了自动停车,否则必须通过发动机试验验证:发动机能包容损坏件至少运转15秒不着火,并且其安装节也不失效。
  (1)在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期间,最危险的压气机或风扇的一个叶片失效。该叶片失效必须出现在盘上最外层的固定榫槽处:或对于整体叶盘转子,叶片必须至少缺损80%。
  (2)在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期间,最危险的涡轮叶片失效。该叶片失效必须出现在盘上最外部的固定榫槽处;或对于整体叶盘转子,该叶片必须至少缺损80%。必须根据涡轮叶片的重量和其邻近的涡轮机匣在与最大允许转速运转相关的温度和压力下的强度确定该最危险的涡轮叶片。
  (b)基于根据试验台试验、部件试验或使用经验的分析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代替本条(a)(1)和(a)(2)规定的发动机试验之一:
  (1)某一试验(上述规定的两个试验之一)产生的转子不平衡量为最小;
  (2)证明分析是等同于上述某一试验。
  第33.95条 发动机-螺旋桨系统试验
  如果设计的发动机是带螺旋桨工作的,则必须在装有一个有代表性的螺旋桨的情况下,进行下列试验,该试验可以包括在持久试验中;或者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其他方法进行下列试验:
  (a)顺桨试验 25次循环;
  (b)负扭矩和推力系统试验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
  (c)自动退耦装置试验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如果重复退耦和重新耦合是这种装置在使用中的预期功能);
  (d)负拉力 从飞行慢车位置到全负拉力175次循环;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从全正拉力
  到全负拉力的25次循环。在每个循环结束时,螺旋桨必须在申请人对反桨距运转所规定的最大转速和功率下,用反桨距运转30秒。
  第33.96条 以辅助动力装置(APU)方式工作的发动机试验
  如果发动机设计成带螺旋桨制动器,而该制动器在发动机燃气发生器仍然工作期间,允许螺旋桨制动,并在发动机作为辅助动力装置(APU)方式工作期间保持制动,那么除了第33.87条的要求外,申请人必须做下列试验:
  (a)地面锁定:螺旋桨制动器以某种方式耦合共45小时。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转速、扭矩、温度、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最大状态下,发动机处于APU方式工作时,能清楚地验证它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
  (b)动态制动:制动器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共400个使用-放松耦合的循环。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最大状态的加速/减速、转速、扭矩和温度时,能清楚地验证制动器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制动器放松之前,螺旋桨必须制动。
  (c)螺旋桨制动器耦合时,进行100次发动机起动和停车。
  (d)本条(a)、(b)和(c)规定的试验必须在同一台发动机上进行,但这台发动机不必是第33.87规定试验中使用的同一台发动机。
  (e)必须在完成本条(a)、(b)和(c)规定的试验后,将发动机分解到为表明符合第33.93(a)和第33.93(b)所必需的程度。
  第33.97条 反推力装置
  (a)如果发动机装有反推力装置,则本章规定的持久、校准、工作和振动试验必须在安装了反推力装置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功率操纵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除非操纵方式需要功率操纵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有计划地进行,才允许有稍长的时间,但不能超过3秒。另外,本条(b)规定的试验也必须进行。这一试验可以作为持久试验的一部分。
  (b)必须进行从飞行慢车的向前推力到最大反推力的试验 175次,以及必须从额定起飞推力到最大反推力进行2.5次反推力试验。在每次反推力后,反推力装置必须在全反推力下工作1分钟,除非反推力装置仅预备用作为地面制动装置,则该反推力装置只需在全反推力下工作30秒。
  第33.99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在作台架试验时,每个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开始之间,必须进行校准检查。
  (b)申请人根据符合第33.4条的要求提交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验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要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G章 专用要求 航空涡轮发动机

  第33.201条 早期ETOPS资格的设计和试验要求
  如果申请人在没有25部附录K中第K25.2.1条规定的使用经验的情况下,对于安装在批准用于ETOPS运行的双发飞机上的发动机,如要获得发动机型号设计批准,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使用局方可以接受的设计质量过程设计发动机,以确保发动机的设计特征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失效、故障、缺陷和维修错误的发生。
  (b)发动机的设计特征必须利用过去10年期间获得的充分的使用数据,解决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已获批准的其它相关型号设计中出现的,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他功率损失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使用数据,申请人必须用局方可以接受的方法表明具有使问题趋少的设计实践经验和认知。该设计实践等效于从实际使用中获得的经验和认知。
  (c)除(f)条的规定外,申请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试验计划,在基本符合最终型号设计的一台发动机上进行一次模拟ETOPS任务循环的持久试验。该试验必须:
  (1)包括至少3000次代表使用中起动-停车任务循环和3次以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进行的模拟改航飞行循环,以获得最长改航飞行时间的ETOPS资格。每次起动-停车任务循环必须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阶段使用的推力或功率,以及反推的使用(如果适用)。改航飞行必须均匀安排在试验期间内。最后一次改航飞行必须在试验结束前的100次循环之内进行。
  (2)分别进行发动机高压转子和低压转子不平衡试验,以达到至少90%的建议外场使用维修的振动值。对于三转子发动机,中压转子必须进行单独不平衡试验,以达到至少90%的建议产品验收的振动值。要求的振动峰值必须经在发动机转子工作转速范围内,缓慢加速和减速期间验证。
  (3)高压转子典型起动-停车任务循环的每个60转/分递增台阶,进行至少包括三百万次振动循环。如果试验覆盖典型使用起动-停车循环转速范围,试验可以60转/分到200转/分的任何转速台阶递增。递增转速台阶大于60转/分时,最小振动循环数必须线性增加,到200转/分时为一千万次循环。
  (4)在已批准的工作转速范围,但不包含在本条(c)(3)中,从最小空中慢车到巡航功率的每个60转/分递增的高压转子循环台阶,进行至少包括三十万次振动循环。如果试验覆盖适用的转速范围,试验可以60转/分到200转/分的任何转速台阶递增。递增转速台阶大于60转/分时,最小振动循环数必须线性增加,到200转/分时为一百万次循环。
  (5)包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定期的振动测量。振动测量期间测得的振动峰值等效值,必须满足第33.201条(c)(2)的最小振动要求。
  (d)本条(c)要求的试验之前,发动机必须进行一次校准试验,记录功率和推力特性。
  (e)本条(c)要求的试验结束时,发动机必须:
  (1)在海平面条件下进行一次校准试验。功率或推力特性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批准的限制值之内。
  (2)进行目视检查,根据符合第33.4条要求提交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包含的在翼检查建议和限制值。
  (3)应进行全面分解和检查:
  (i)根据符合第33.4条要求提交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包含的适当的检查建议和限制值。
  (ii)考虑本条(b)中明确的造成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原因。
  (iii)在一定程度上确认,没有在本条(b)中或在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可能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磨损或损坏。
  (4)在可能对部件、组件或系统进行检验或完整性功能测试之前的使用期内,没有出现可以导致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损失的磨损或损坏。在ETOPS资格获准之前,这样的磨损或损坏必须通过设计更改、维修说明手册更改或者工作程序,提供纠正措施。在发动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磨损或损坏的类型和频率,必须与在ETOPS资格的发动机上预期发生的磨损或损坏的类型和频率一致。
  (f)经局方批准,可以使用其他的任务循环持久试验代替,但需要证明该试验具有与本条(c)中规定的等效的不平衡和振动水平。
  (g)对使用模拟ETOPS任务循环来进行持久试验以满足第33.90条要求的申请人,在完成第33.90(a)条要求的试验后,试验可以中断,以便采用局方可以接受的标准,对发动机进行在翼或其它方法检查。检查后,须继续ETOPS试验,完成本条的要求。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H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9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A 
持续适航文件

  第A33.1条 总则
  (a)本附录规定第33.4条所需要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每一发动机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所有发动机零部件的各种持续适航文件。如果发动机部件制造者未提供发动机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则发动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对于发动机持续适航性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发动机零部件制造者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第A33.2条 格式
  (a)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第A33.3条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发动机维护手册或条款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或预防性维护所必需的对发动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发动机及其部件、系统和安装的详细说明;
  (3)安装说明,包括拆包、启封、验收、起吊和安装附件的正确程度及任何必要的检查;
  (4)说明发动机部件、系统和装置如何使用的基本控制和使用资料,及说明发动机及其零部件起动、运转、试验和停车方法的资料,包括采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5)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维护资料:维护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和维护所需的设备;
  (6)发动机每一零部件的定期维护资料,它给出发动机每一零部件的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的互相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发动机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7)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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