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要求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述一系列试验:
(1)起飞和慢车 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和推力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何一个运转周期内,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起飞功率 在下列情况下各运转30分钟:
(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次期间,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运转;
(ii)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次期间,以额定起飞功率进行运转。
(3)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运转1小时。
(4)额定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1小时。
(5)递增的巡航功率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2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次在与这12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2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功率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 50%。
(6)加速和减速运转 30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个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到额定起飞功率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4.5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秒。
(7)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15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e)要求2.5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
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2.5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1)起飞,2.5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和慢车。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但是,在第3次和第6次起飞功率期间,仅需以额定起飞功率试验2.5分钟,余下的2.5分钟必须以额定的2.5分钟 OEI功率进行试验的情况除外。在发动机起飞、2.5分钟OEI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状态下发出的功率,必须通过使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期间,申请人在录取检查性能用的数据时,可以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前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d)(6)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除了25次在每6小时试验程序中的1次外,以及除了在本条(b)(2)规定的30分钟起飞功率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或本条(c)(2)规定的以30分钟OEI功率进行30分钟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或本条(d)(3)规定的1小时连续OEI功率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外,按本条(b)(2)至(b)(6),或(c)(2)至 (c)(6),或(d)(2)至(d)(7)所要求的试验,在适用时,必须在2.5分钟OEI功率状态运转。
(f)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在完成了本条(b)、(c)、(d)或(e)规定的试验后,申请人可以分解试验后的发动机至能证明符合第33.93(a)的要求所需要的程度。此试验发动机必须用按本条(b)、(c)、(d)或(e)试验用的相同零部件重新装配,但持续适航性说明文件规定的消耗件除外。然后,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程序4次,总时数不低于120分钟:
(1)起飞功率 以额定起飞功率进行3分钟运转。
(2)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秒钟运转。
(3)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2分钟运转。
(4)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取大者)进行5分钟运转。第一次试验程序期间,该时间周期应该为65分钟的情况除外。但是当最大功率状态为30分钟OEI时,65分钟将包括30分钟 OEI功率运行30分钟和随后的以连续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较高功率运行35分钟。
(5)50%起飞功率 以50%起飞功率进行1分钟运转。
(6)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秒钟运转。
(7)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2分钟运转。
(8)慢车 以飞行慢车运行1分钟。
(g)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用于超音速航空器的每型
发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在海平面环境大气条件下的亚音速试验 必须进行每阶段1小时共30阶段的运转,每阶段运转由下列各项组成:
(i)2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5分钟的慢车推力;
(ii)1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推力,接着5分钟的不超过15%额定起飞推力;
(iii)1次10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但是,如果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低于额定起飞加力推力,则10分钟周期中的5分钟为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的情况除外;
(iv)6次1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包括加速和减速的时间在内。
(2)模拟超音速试验 必须在模拟超音速试验的每次运转前,把亚音速状态所达到的进气温度和压力变换到超音速所达到的温度和压力,随后必须再返回到亚音速状态所达到的温度。必须进行每阶段4小时共计30阶段的运转,每次运转由下列各项组成:
(i)一个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30分钟运转周期,接着以功串控制杆在9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在前 5个阶段该运转周期的末尾,空气进气温度必须在瞬时超温的极限条件下进行,但在本条(g)(2)(ii)至(iv)中规定的试验期间不必重复该运转;
(ii)重复进行一次本条(g)(2)(i)规定的运转周期。但是,必须接着以功率控制杆在8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的情况除外;
(iii)重复进行一次本条(g)(2)(i)规定的运转周期。但是,必须接着以功率操纵杆在6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然后以不超过15%的额定起飞推力运转10分钟的情况除外;
(iv)重复进行本条(g)(2)(i)和(ii)规定的运转各一次;
(v)进行一次30分钟的运转周期,30个阶段中的25个运转阶段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并且每阶段运转后接着在慢车推力状态下工作;其余的 5个运转阶段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试验25分钟,每阶段接着用热燃油以不大于15%的额定起飞推力进行亚音速工作,并加速到额定起飞推力工作5分钟。
(3)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15分钟内进行。起动可以在包括持久试验期间的任何时候进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8条 发动机超温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在比最大额定功率下的稳态工作限制温度高至少42℃(75℉)的燃气温度下,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5分钟。但不包括对应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的转速和燃气温度的最大值。在此运转后,涡轮部件必须在可使用的限制范围内。
(b)除(a)条的试验要求外,对要求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按第33.28条(k)要求进行自动温度控制的每型发动机,必须在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至少超过工作限制温度19℃(35℉)时,以接通最大功率转速运转4分钟。在此运转后,只要通过局方认为必要的分析或试验表明发动机能保持涡轮部件的完整性,则在涡轮部件上可以有超出该超温条件限制范围的损伤。
(c)对每一试验条件,可以使用单独的试验设备。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9条 工作试验
(a)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下列各项:
(1)起动、慢车、加速、超转、点火、螺旋桨功能(如果规定发动机装螺旋桨工作);
(2)符合第33.73条发动机的响应要求;
(3)在下列发动机载荷条件下,从功率操纵杆代表的最小慢车和最小飞行慢车的位置由稳定的慢车工作状态开始到95%的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状态的功率或推力最小响应时间:
(i)没有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和功率提取;
(ii)供航空器使用的最大允许引气和功率提取值;
(iii)代表航空器进场着陆期间使用的最大的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某中间值。
(4)如果没有合适的试验设备,则确定本条(a)(3)(ii)和 (iii)规定的功率提取可以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
(b)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所有试验,以验证发动机在其规定的整个使用包线内所具有的安全工作特性。
第33.90条 初始维修检查
除了正在申请现有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之外,申请人必须在基本符合最终型号设计的发动机上完成下列一项试验,以确定要求初次维修检查的时限:
(a)批准的发动机运转试验,该试验模拟使用中所预期的发动机工作状态,包括典型的起动-停车循环。
(b)按照第33.201条(c)至(f)要求进行批准的发动机运转试验。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91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a)对不能按照第33.87条进行持久试车予以充分验证的系统或部件,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证明这些系统或部件在所有已声明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下能可靠地完成预定功能。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那些部件的温度限制,以确保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c)每个不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5psi的内部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露,并且每个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必须满足第33.64条的要求。
(d)对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必须确定由于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时可能会发生失效的发动机系统、安全装置及外部附件。并且必须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当温度和其他使用条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值之间循环时进行试验。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92条 转子锁定试验
如果采用锁定转子装置以阻止发动机持续转动,则发动机必须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包括该装置工作25次的试验:
(a)发动机必须从额定最大连续推力或功率状态停车;
(b)必须在承受在该状态下持续飞行可能引起的最大扭矩的情况下,按发动机使用说明的规定操作停止和锁定转子的装置;
(c)在25次工作中,每一次转子锁定后,转子必须在这些状态下保持静止5分钟。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93条 分解检查
(a)在完成本章第33.87条(b)、(c)、(d)、(e)或(g)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2)按第33.4条提交的资料,每个发动机零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并且应仍然可以安装在发动机上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