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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

  (d)本条(a)规定的振动测试必须在最不利振动效应的那只气缸不点火的情况下重复进行,以确定发动机在此非正常状态下安全使用的条件。但对此振动测试,发动机转速范围仅需从慢车到要求的最大起飞转速,并不必表明符合本条(b)。
  第33.45条 校准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49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构成确定整个使用范围内曲轴转速、进气压力、燃油/空气混合比调定值和高度的发动机特性。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下只装有为发动机功能所必需的那些附件时为基准。
  (b)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海平面状态时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表明符合本款的要求。
  第33.47条 爆震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试验,以确定在其预定的整个工作状态范围内,发动机能工作而不会发生爆震。
  第33.49条 持久试验
  (a)概述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持久试验,它包括总时数为150小时的试车(除本条(e)(1)(iii)中规定的外),并根据发动机型号和预期工作情况由本条(b)至(e)中规定的一个适用的试验系列组成。对于待试的特定发动机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试验。在持久试验期间,该发动机功率和曲轴转速必须保持在额定值的±3%的范围内。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至少35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一只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下工作,其余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28℃(50℉)范围内工作,并且滑油进口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5.5℃(10℉)范围内。装有螺旋桨轴的发动机必须装螺旋桨做持久试验,并且在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运转条件下,该螺旋桨要对发动机加载到其设计能承受的最大拉力载荷。必须对每个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由仅供飞机使用的每种附件所施加的载荷,必须是申请人为发动机传动装置或安装点规定的限制载荷。
  (b)非增压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
  对于不采用增压器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作下列试验:
  (1)30小时试验,由5分钟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2)20小时试验,由1.5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的和 小时75%的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3)20小时试验,由0.5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 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4)20小时试验,由0.5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 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5)20小时试验,由0.5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 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6)20小时试验,由0.5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 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7)20小时试验,由2.5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5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c)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
  对于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3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5分钟额定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最大荐用巡航功率交替组成。如果在高传动比中要求起飞功率额定值,则30小时试验中的15小时试验必须在高传动比下进行,并由5分钟的在起飞临界高度进气压力和起飞转速下获得的功率测量值及5分钟70%高传动比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9%高传动比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0.5小时7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3)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0.5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4)30小时试验,以高传动比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
  (5)5小时试验,由增压器的每个传动比各5分钟交替组成。该试验的第一个5分钟必须以高传动比下的最大连续转速及在海平面条件下以高传动比的90%的最大连续进气压力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在低传动比下的5分钟交替试验状态必须是在恒定转速下转换到低传动比时所获得的状态;
  (6)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7)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8)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9)2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2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交替组成;
  (10)5小时试验,在低传动比下以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进行;以高传动比运转时,在没有模拟高空试验装置的地方,这些试验可以用在临界高度进气压力或由此规定的百分数压力下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并可将燃油/空气混合比调整到足以抑制爆震的富油混合气。
  (d)直升机发动机
  为了适合于在直升机上的使用,每型发动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923条(a)至(j),或者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1)35小时试验,由各30分钟的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25小时试验,由各2.5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3)25小时试验,由各2.5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4)25小时试验,由各2.5小时的起飞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5)25小时试验,由各2.5小时的起飞转速下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10%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103%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两者中取转速较大者)交替组成;
  (6)15小时试验,以105%最大连续转速下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或者,如果不能超过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时,则以全油门及在标准海平面汽化器出口压力下的相应转速进行。
  (e)涡轮增压的发动机
  对于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模拟高空试验中,发动机和增压器承受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不低于在实际高空条件下运转时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则除了高空试验可以模拟外,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用于飞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b)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b)(1)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海平面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b)(2)到(7)中所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在150小时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增加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2)对用于直升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d)款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d)(1)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d)(2)和(3)中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本条(d)(4)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2,440米 (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v)本条(d)(5)规定的以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本条(d)(6)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i)在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进行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第33.51条 工作试验
  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发动机的回火特性、起动、慢车、加速、超转、螺旋桨功能和点火及任何其他工作特性。如果发动机装有多速增压器传动装置,则设计与构造必须允许增压器的运转从低速比转向高速比,并且在增压器高转速比下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所具有的进气压力和转速调定值相对应的功率,必须在5秒内达到。
  第33.53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a)对于不能按第33.49条持久试验方法进行充分验证的每型发动机系统和部件,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确定那些系统和部件在所有已声明环境和使用条件下都能实现预期功能。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每一部件的温度限制,以保证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55条 分解检查
  在完成持久试验后,满足下列要求:
  (a)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
  (b)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一部件的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必须保持在试验开始时已确定并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c)按照第33.4条提交的资料,发动机每个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且适宜于装在发动机上继续工作。
  第33.57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在台架试验时,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爆震、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开始持久试验之前,必须经过校准检查。
  (b)申请人根据符合本规定第33.4条要求提交的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车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E章 设计与构造:


  航空涡轮发动机
  第33.6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航空涡轮发动机附加的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62条 应力分析
  必须对每型涡轮发动机进行应力分析,表明每个涡轮发动机转子、隔圈和转子轴的设计安全裕度。
  第33.63条 振动
  每型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发动机在其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和整个转速和功率或推力的工作范围内正常工作,而不应导致因振动而使发动机的任何零部件应力过大,并且也不应导致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64条 发动机静承压件
  (a)强度。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已验证的分析或两者结合的方法,确定承受较大气体或液体压力载荷的所有静子零件,可以稳定保持一分钟,不会:
  (1)当承受以下较大的压力作用时,出现超过使用限制的永久变形,或者发生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泄漏:
  (i) 1.1倍的最大工作压力;
  (ii) 1.33倍的正常工作压力;或者
  (iii) 大于正常工作压力35kPa(5 p.s.i.)。
  (2) 当承受以下较大的压力作用时,发生破裂或爆破:
  (i) 1.15倍的最大可能压力;
  (ii) 1.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或者
  (iii) 大于最大可能压力35kPa。
  (b)在满足本条要求时必须考虑:
  (1) 零件的工作温度;
  (2) 除压力载荷外的任何其他重要静载荷;
  (3) 代表零件材料和工艺的最低性能;
  (4) 型号设计允许的任何不利的几何形状。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65条 喘振和失速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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