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07号)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2)已经2011年1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A章 总 则
第33.1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3条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条 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安装说明
(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
(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
(3)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4)定义发动机与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包括螺旋桨(如适用)的物理和功能界面;
(5)如果发动机系统所依靠的部件不是发动机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而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又要基于这些部件,则其界面条件和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直接规定,或者规定参考适当的文件;
(6)必须给出发动机控制所需的仪表清单,包括控制发动机工作的仪表精度和瞬态响应的所有限制值,以评估在装机条件下该仪表的适用性。
(b)使用说明
(1)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使用限制;
(2)功率或推力的额定值及在非标准大气条件下的修正程序;
(3)在一般和极端环境条件下,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i)起动;
(ii)地面运转;
(iii)飞行中的运转;
(4)对于有一个或多个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提供发动机性能特性和变化的数据,以使飞机制造商能够建立飞机功率保证程序;
(5)发动机控制系统的主模式、所有可选模式和任何备份系统及其相关限制的描述,以及发动机控制系统及其与飞机系统、螺旋桨(如适用)之间的界面描述。
(c)安全分析假设。针对第33.75(d)条中描述的不在发动机制造商控制之内关于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类似设备或程序的可靠性做出安全分析假设。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条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并包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b)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功率状态值在临界压力高度与海平面压力高度下的功率或扭矩、转速(转/分)、进气压力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ii)额定起飞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2)燃油牌号或规格。
(3)滑油品级或规格。
(4)下列各项温度:
(i)气缸温度;
(ii)滑油进口温度;
(iii)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进气温度。
(5)下列各项压力:
(i)燃油进口压力;
(ii)主滑油腔的滑油压力。
(6)附件传动扭矩和悬臂力矩。
(7)部件寿命。
(8)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转速(转/分)。
(c)对于涡轮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状态的功率、扭矩或推力、转速(转/分)、燃气温度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iii)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v)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v)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额定2.5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i)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ix)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x)辅助动力装置(APU)的工作方式。
(2)燃油牌号或规格。
(3)滑油品级或规格。
(4)液压油规格。
(5)下列各项温度:
(i)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温度;
(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温度,包括稳态工作时的温度和瞬时超温温度及其允许超温的时间;
(iii)超音速发动机的液压油温度;
(iv)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燃油温度;
(v)申请人如有规定的发动机的外表面温度。
(6)下列各项压力:
(i)燃油进口压力;
(ii)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压力;
(i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压力,包括稳态工作时的压力和瞬时超压压力及其允许超压的时间;
(iv)液压油压力。
(7)附件传动的扭矩和悬臂力矩。
(8)部件寿命。
(9)燃油过滤。
(10)滑油过滤。
(11)引气。
(12)每一转子盘和隔圈被批准的起动一停车应力循环次数。
(13)发动机进气畸变。
(14)转子轴的瞬时超转转速(转/分)和超转出现的次数。
(15)燃气的瞬时超温温度和超温出现的次数。
(16)发动机瞬态超扭及其发生次数。
(17)带有自由动力涡轮的涡轴发动机和涡桨发动机的最大超扭。
(18)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的转子风车转速(转/分)。
(d)在确定发动机性能和使用限制时,必须考虑发动机控制系统和第33.5条(a)(6)中定义的所需仪表的所有精度限制要求。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条 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的选定
(a)必须由申请人选定所申请的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
(b)选定的每种额定值必须是所有同型号发动机在用来确定此额定值的条件下预计能产生的最低功率或推力。
B章 设计与构造
总 则
第33.1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航空活塞式和涡轮发动机的一般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13条 备用]
[第33.14条 删除]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15条 材料
发动机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规范(如工业或军用规范),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第33.17条 防火
(a)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及所用的材料必须使着火和火焰蔓延的可能性减至最小。此外,涡轮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出现导致结构失效、过热或其他危险状态的内部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b)除(c)条规定外,在发动机正常工作期间存留或输送易燃液体的每一外部管路、接头和其他部件,必须由局方确认是耐火的或是防火的。上述部件必须有防护或正确安装以防止点燃泄漏的易燃液体。
(c)属于发动机部分并与发动机相连的易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任一非防火的零部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易燃液体泄漏或溅出则除外,活塞式发动机上容量小于 23.7升(25夸脱)的整体湿油池,既不必是防火的,也不需用防火罩防护。
(d)用于防火墙的发动机零件,其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是:
(1)防火的;
(2)构造上不会使任何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绕过或穿过防火墙;
(3)防腐蚀的。
(e)除(a)和(b)条要求外,位于指定火区内的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必须由局方确定是防火的或者耐火的。
(f)必须通过排放和通风的方法防止发动机内易燃液体非故意的积聚达到危险量。
(g)任何容易或者具有潜在产生静电放电或电气故障电流的部件、单元或设备,必须设计和构造成与发动机基准点等电位接地,以使可能出现易燃液体或蒸汽的外部区域点燃的风险减至最小。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19条 耐用性
(a)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得发动机在翻修周期之间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至最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的设计必须对因转子叶片失效而引起的破坏具有包容性。必须确定由于转子叶片失效,穿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后的转子叶片碎片的能量水平和轨迹。
(b)属于发动机型号设计部分的螺旋桨桨距控制系统的每一个部件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35第35.21条、第35.23条、第35.42条和第35.43条的要求。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21条 发动机冷却
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在飞机预定工作条件下提供必要的冷却。
第33.23条 发动机的安装构件和结构
(a)必须规定发动机安装构件和相关的发动机结构的最大允许的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
(b)该发动机安装构件和相关的发动机结构必须能承受下列载荷:
(1)规定的限制载荷并且没有永久变形;
(2)规定的极限载荷并且没有破坏,但可以出现永久变形。
第33.25条 附件连接装置
发动机在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受载的情况下,必须能正常地运转。每一个发动机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必须具有密封措施以防止发动机内部的污染或来自发动机内部的不可接受的泄漏。要求用发动机滑油润滑外部传动花键或联轴节的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必须采用密封措施以防止不可接受的滑油流失和防止来自封闭传动连接件腔室外的污染。发动机的设计必须能对发动机运转所需的每个附件进行检查、调整或更换。
第33.27条 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
(a)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能承受本条(c)款规定的试验条件。
(b)除第33.28条要求之外的发动机系统、仪表和其它方法的设计和功能必须给予合理的保证,使影响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结构完整性的发动机使用限制在使用中不会超出。
(c)根据分析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确定的每个涡轮、压气机和风扇中经受最关键应力的转子部件(除叶片外),其中包括发动机或涡轮增压器中的整体鼓筒转子和离心式压气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试验5分钟:
(1)除了本条(c)(2)(iv)的规定外,以其最大工作温度进行;
(2)以下列适用的最高转速进行:
(i)如果在试验台上试验并且转子部件装有叶片或叶片配重块,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20%进行;
(ii)如果试验在发动机上进行,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15%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