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项目招标管理。各地要依据《
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12号)确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资质高、信誉好、熟悉流通行业的项目承办企业。
(三)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各地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要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要成立试点工作机构,明确业务水平较高的负责同志,并安排3名以上专职人员全程参与有关工作,保持工作延续性,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同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加强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有关要求,自试点启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试点任务。在此基础上,试点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流通节点覆盖率,增强追溯体系成效。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底前)。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确定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企业名单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月底前)。2011年10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正式确定软件开发商和硬件供应商;2012年1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硬件集成,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对流通节点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安装调试阶段(2012年3月底前)。完成各流通节点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安装,并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中央平台之间的数据连接调试工作;开展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工作,并组织流通节点管理人员及部分商户进行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12年4月底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与节点子系统的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完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