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资发〔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加强全国林业数表管理,规范林业数表的编制、颁布和修订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数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林业数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数表管理,发挥林业数表在林业和经济社会中的计量、评价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数表的范围,包括用于森林贮量及产品计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计量、森林质量评价和森林经营指导的数学模型、数值表格和图形图像等。
第三条 林业数表的编制、颁布和修订,应当遵循本办法,并按照《全国林业数表体系建设导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数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主要树种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的编制、颁布和修订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林业数表的编制、颁布、修订和管理。
第五条 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等,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体系。其他林业数表应当纳入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体系。
第六条 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由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森林经营数表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林业数表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