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通信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通信组织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据本区域森林防火建设中长期规划和通信项目投资计划,参与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制定通信保障预案,加强通信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应急通信演练,保持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森林防火期的各项通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合组织森林防火通信联络,及时解决协同通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共同完成通信保障任务。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森林防火通信建设的投入,按照森林防火通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逐年安排建设和维护资金,保障森林防火通信建设的需要。
第四章 森林防火通信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通信建设情况和通信任务的完成情况,制订和完善通信网络、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维护管理责任制,确保森林防火通信系统常态化运行。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通信设施设备,应专人专库专帐保管,实行分类分级存放。通信设备库或者通信柜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
第二十二条 通信设施设备的报废,按本级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事故和损耗等原因造成损坏不可修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作报废处理,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遗失、遗弃、损坏或者擅自销售、出借通信设施设备,应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办事机构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