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森林防火超短波通信网。重点林区(I、II级县级森林火险单位)应建立固定超短波网,林区内的超短波信号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与下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固定超短波基地台的通信应达到100%。不需要组建超短波网的地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一部以上超短波移动通信基站及部分超短波车载台和手持机,确保火场超短波通信信号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级组建超短波通信系统时,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森林防火专用频率作为指挥和协同频率。
第九条 森林防火短波通信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设和配置。作为应急通信保障手段之一,在超短波网和公众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应建立短波通信网。
第十条 森林防火卫星通信网。凡辖区内重点林区存在公众网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不能提供数据传输能力的省级和森林防火重点地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配备一套卫星数据传输系统;辖区内重点林区存在公众网或者其他通信手段无法保障语音通信地区的县级防火指挥机构,应配备一部以上卫星电话。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机动通信系统。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当地公众网和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在林区信号覆盖情况,选配一定数量的便携式超短波通信设备、卫星设备和短波电台等,配备综合通信车,满足火场前线指挥的需要。
第十二条 有线网、移动网、计算机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根据各地公用通信资源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求,综合运用,灵活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需求牵引、面向实际、确保功能实用;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确保技术先进;坚持统一标准、一体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以自建超短波通信网为主,充分利用公众通信资源,形成互联互通的通信网络体系,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顺畅。
第三章 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通信组织管理体系,重点林区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应设立通信保障机构,编配专职人员,负责通信建设、通信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