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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森防〔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提高森林防火通信建设科学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我们组织编制了《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提高森林防火通信建设科学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通信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是指对森林防火通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组织实施火灾预防、扑救行动等的通信保障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 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森林防火的各个环节,是提高森林防火整体能力、确保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顺畅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组织、合理配置,平战结合、互联互通、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管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级专业通信网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本级(本地区)森林防火通信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建设及基本要求

  第七条 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该网是指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自建或者租用并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通信网络或者系统。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由超短波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机动通信系统和公用有线电话网、移动电话网、计算机网络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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