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选程序
评选分初评、复评、定评三个阶段。
(一)初评
初评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负责。
1、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作品。
2、根据本办法要求,各初评小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报送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3、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二)复评
1、复评工作由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办公室依专业分组,对中央各部门、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报送的作品进行复评。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按参评作品数额30%比例,提出复评评审意见,推荐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报定评委员会。
(三)定评
1、定评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委员会依专业分组,对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进行评审。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奖作品及等次。
4、无记名投票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每次投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为有效;两次投票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提交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讨论决定。
5、评选委员会将定评评审结果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审批后公布。
五、评选机构
1、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委员会。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主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文艺界、影视界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组织全国评选工作;决定全国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定全国优秀作品及等次。
2、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