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评范围
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电影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电影故事片;
(二)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三)中篇电视剧。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四)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五)电视专题片。15至50分钟的为长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15分钟以下的为中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3集以上的为系列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长篇(系列)专题片中(含纪录片、教育片),主持人不能出镜。
(六)普法类栏目剧;
(七)电视栏目(与年度法制好新闻评奖一并进行);
(八)特别节目。根据历届评选的实际情况,评选委员会对反映重大题材的作品,决定是否设立特别节目。
三、参评作品的条件和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一)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二)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视性。
(三)参评的电影、电视剧,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四)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五)各省(区、市)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2部,长篇电视剧1~2部,中、短篇电视剧3~4部,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教育片个2部(集),电视栏目2~3个。
(六)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电视栏目。
(七)参评作品一律为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二套。光盘、表格、文字稿通过邮寄的同时,表格和文字稿也可通过邮件方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