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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制定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请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要求。各高校要根据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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