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1〕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有关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源头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对部分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等16个省(区、市)的部分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抽样
抽样人员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派,分8组,每组负责2省,每组不少于2人。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抽查产品范围从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企业没有通知书规定抽查范围产品的,抽样人员应当在现有产品中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每个产品封样两份,一份由被抽查企业留存(供复检用),另一份由抽样人员交指定单位检测。本次监督抽查,使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制作的抽样单、封样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填好的抽样单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三、样品检测
(一)承检单位
从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河南等省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负责检测;从上海、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省(区、市)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负责检测;从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四川、陕西等省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检测。
(二)检测项目和方法
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
检测方法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依据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质量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