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负责组货,并根据实施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第三十九条 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项目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从《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内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企业范围内选择相应货物的供货企业。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确定的实施企业除外),应当从长期协议货代服务企业名录中选择货代服务企业。因航线不能覆盖或货物不在其许可的承运范围等特殊原因,名录中企业均无法承担货代服务任务的,经受托管理机构同意,可从名录外选择货代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项目的供货企业,负责货物的生产或供应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并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选定的货代服务企业。

  货代服务企业负责提供将货物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的货代服务。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择优选定项目货代服务企业。

  第四十二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际提供的货物(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包装方式)、技术服务方案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实际采用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方式、发运和运抵时间、目的地)等,应与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严格一致。

  确需变更上述实质性内容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必须事先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商务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非受援国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负责更换或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受托管理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监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