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于受援国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特殊需求货物的,商务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货物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商务部可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增加实地考察环节,以全面、准确了解受援国需求和搜集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需要的经济技术资料。
商务部可委托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或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商务部或受托管理机构可视情派员参加考察。
第十六条 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立项或向国务院提出立项的建议。
项目批准后,中国政府代表与受援国政府代表签订立项协议。
第四章 配单
第十七条 援外物资项目的配单,是指编制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货物参考价格和项目概算,并提供配单工作报告的经济技术咨询活动。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配单单位名录:
(一)具有3人以上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熟悉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制度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条件。
受托管理机构从配单单位名录中选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配单任务的单位。
第十八条 配单单位应当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指导目录》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原则编制供货清单。
第十九条 《指导目录》没有涵盖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结果列入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的货物,配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原则推荐3至6家供货企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 配单单位应当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不得事先向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的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企业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供货清单审核后,提交受援国相应机构正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