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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295,传真:68402315。

  附件1.银行外汇利润处置情况表
  2.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计划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银行外汇利润处置情况表

  银行名称: 年度:

项 目

金额(万美元)

外汇利润(亏损)总额

 

外汇利润结汇

 

以外汇利润支付境外股利、利润

 

外汇利润(亏损)余额

 

附加项:人民币利润购汇支付境外股利、利润

 

  填报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公章:

  说明:1、本表由银行总行按照年度填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6月30日之前。
  2、对于2010年度的外汇利润处置情况,银行可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的要求于2011年7月31日之前报送。
  3、银行在2011年首次填写本表时,应将历史留存的外汇利润(亏损)余额填入“外汇利润(亏损)余额”。
  4、全国性银行的总行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方式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邮件发送至yinhangchu@mail.safe.gov.cn。纸质文件发送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10004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
  5、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附件2:
  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计划

银行名称

 

结售汇方向

 

金额(万美元)

 

资金来源

 

预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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