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六、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七、银行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外汇亏损应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前述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政策进行调整。
  八、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应当用外汇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完税证明;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九、银行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利润处理情况的备案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年度外汇利润或亏损的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外币损益表;
  (三)本外币合并的审计报告。
  十、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项条件限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