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财〔2011〕6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是指由部门预算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资金监管等工作的经常性财政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有独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司局和预算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遵循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由有关单位根据履行业务职能的需要、本年度工作目标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提出预算申请,部财务司审核下达,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业务工作经费、审计外勤经费。
第八条 业务工作经费。用于内审部门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开展境外审计发生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业务工作经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