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3.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上报时间
于2010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五、认定及管理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县、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中国旅游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发文确认并颁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对示范县和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试点示范义务的,将取消其示范县或示范点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有序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现有各类农业、旅游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县和示范点倾斜。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县和示范点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示范创建活动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为示范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