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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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