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80号)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你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为文化部。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