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57号)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保护文字著作权,推动文字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