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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河村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十)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细化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郑东新区龙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衔接内容,明确需搬迁的拆迁量、搬迁安置选址及保障措施,基础设施规划应结合郑东新区建设统筹考虑。
  (十一)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和遗址公园建设的需要对考古工作提出规划要求。大河村遗址的考古工作应充分考虑遗址的分布范围和布局,以及古河道、壕沟、黑庄遗址与大河村遗址的关系,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另行报批。
  (十二)规划各期实施重点应与保护、管理、考古、环境整治等规划措施相一致,近期经费估算应明确各类计费标准。
  (十三)应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调整文本结构,规范文本用语,规范各类区划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程序。规划文本中的强制性条款应避免出现不确定性内容,规划图纸应清晰表达遗迹分布、地标高度、控制坐标等重要信息。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本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局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报我局备案。
  四、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遗址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涉及考古发掘的项目应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大河村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道路调整、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搬迁以及环境治理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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