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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河村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河村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954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郑州大河村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11]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河村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加强对以往考古资料的整理,明确已发掘、未发掘和考古探查的遗址范围,将规划说明中的“遗产构成”纳入文本。
  (二)应针对遗址本体及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现状评估,完善对现有保护用房、保护区划等现状评估,并从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完整性评估应以价值载体为视角。
  (三)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划原则,避免其与保护原则、措施相混淆。
  (四)应从文物保护和建设控制的角度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建议将保护范围南侧边界延伸至规划路,将新龙路和贾鲁河之间区域纳入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相关保护控制要求。
  (五)应区分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与遗址保护、环境整治措施,管理规定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并与电力、交通等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相协调。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设施,建设控制地带应明确建筑高度、密度、色彩等具体控制指标。
  (六)保护措施中应重点明确对F1-F4房址的保护要求,保护房的改扩建应结合考古工作,在科学评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合理测算建筑规模。
  (七)环境整治措施中,近期应对公路港建设进行控制,建议远期配合遗址公园建设搬迁公路港。
  (八)应统筹考虑遗址公园和扩展展示区的关系,提出可行的展示与管理规划建议,以展示遗址的价值与格局为主要目标,合理确定展示格局、内容、方式,审慎考虑对已回填遗址的揭露展示;游客服务中心与管理、研究用房的选址与规模,应结合遗址公园规划统筹考虑,建议选址在园区的一侧,避免游客参观路线和办公区域的交叉。
  (九)管理规划中不宜提出具体机构人员的编制量化指标,仅提出满足保护、管理和研究的机构人员需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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