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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炭河里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炭河里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972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10〕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炭河里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在整理以往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将重要青铜器出土地点和文物可能分布区纳入保护规划中,建议考虑将黄材盆地这一地理单元作为遗址环境进行整体规划。
  (二)补充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进一步深化规划范围内河流冲刷、挖沙、村镇和道路建设等对遗址的影响评估。
  (三)补充保护范围调整的具体说明,建议在对遗址环境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应结合地形地貌,按照可操作性原则调整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区划,提高保护区划的科学性。
  (四)管理规定内容应明确、具体、严格,且具有针对性。应明确规定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挖沙、农业生产、道路和村镇建设等具体要求。应对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级管理,并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规模、高度、色彩等提出具体的控制指标。新建项目的建筑体量、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完善、深化保护措施,补充遗址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转换、居民搬迁等依据和相关说明。结合遗址保存现状和环境气候特点,考虑化学喷涂和土坯加固方法的可行性。应注意河流冲刷对遗址本体的影响,提出具体防洪要求和建设规模。
  (六)进一步加强遗址展示与利用条件前景的评估,根据遗存的特点确定适当的展示方式。补充遗址博物馆建设和选址的具体说明。
  (七)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对考古工作提出规划要求,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遗址规划、保护展示、学术研究的需要,制定专门的考古工作计划,并另行报批。考古工作应以探明遗址范围内道路、水系和周边遗迹分布情况等为主。
  (八)应进一步研究规划投资估算的合理性以及资金来源的保障措施。
  (九)文本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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