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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青海省门源、互助县境内明长城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青海省门源、互助县境内明长城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949号)


青海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2011年度明长城保护项目立项的请示》(青文物局字〔2011〕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所报青海省门源、互助县境内明长城保护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省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应遵循“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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