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全国示范县按照县级自评申报、省级复评推荐、两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两部门审定。8月至9月,两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各省(区、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3363。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附件1: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省 份

名额(个)

备注

北 京

1

 

天 津

1

 

河 北

4

 

山 西

4

 

内蒙古

4

 

辽 宁

4

含大连市

吉 林

3

 

黑龙江

4

 

上 海

1

 

江 苏

4

 

浙 江

4

含宁波市

安 徽

4

 

福 建

3

含厦门市

江 西

3

 

山 东

4

含青岛市

河 南

4

 

湖 北

4

 

湖 南

4

 

广 东

3

 

广 西

4

 

海 南

1

 

重 庆

1

 

四 川

4

 

贵 州

3

 

云 南

3

 

西 藏

1

 

陕 西

4

 

甘 肃

3

 

青 海

2

 

宁 夏

1

 

新 疆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合计

95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