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县按照县级自评申报、省级复评推荐、两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两部门审定。8月至9月,两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各省(区、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3363。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附件1: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名额(个)
| 备注
|
北 京
| 1
|
|
天 津
| 1
|
|
河 北
| 4
|
|
山 西
| 4
|
|
内蒙古
| 4
|
|
辽 宁
| 4
| 含大连市
|
吉 林
| 3
|
|
黑龙江
| 4
|
|
上 海
| 1
|
|
江 苏
| 4
|
|
浙 江
| 4
| 含宁波市
|
安 徽
| 4
|
|
福 建
| 3
| 含厦门市
|
江 西
| 3
|
|
山 东
| 4
| 含青岛市
|
河 南
| 4
|
|
湖 北
| 4
|
|
湖 南
| 4
|
|
广 东
| 3
|
|
广 西
| 4
|
|
海 南
| 1
|
|
重 庆
| 1
|
|
四 川
| 4
|
|
贵 州
| 3
|
|
云 南
| 3
|
|
西 藏
| 1
|
|
陕 西
| 4
|
|
甘 肃
| 3
|
|
青 海
| 2
|
|
宁 夏
| 1
|
|
新 疆
| 4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
合计
| 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