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九、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 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四、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五、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