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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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