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508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你院社科办函〔2009〕2号函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
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郭沫若纪念馆应日本冈山县立美术馆的邀请,于2009年6月4日至8月23日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郭沫若纪念馆提供展品53件(组),历史图片136幅。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按期安全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