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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10年度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煤层气开发项目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2010年度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煤层气开发项目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10日 署税函〔2010〕526号)


西安海关: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同意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实施的煤层气勘探物探设备技改项目、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实施的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彬长矿区地面煤层气开发水平定向井示范工程项目和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岭煤矿“一井三用”地面煤层气压裂井示范工程项目享受勘探开发煤层气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上述项目项下2010年进口的428XL地震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设备可用于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拥有的陕西省黄陇侏罗纪煤田永陇矿区丈八勘查区详查勘探、陕西省黄陇侏罗纪煤田永陇矿区园子沟勘查区详查勘探、陕西省黄陇侏罗纪煤田千阳北部勘查区煤炭普查3个煤炭与煤层气资源勘探项目。
  二、对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上述项目项下2010年进口的T200XD全液压车装钻机(钻探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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